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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1月1日起长沙湘江两岸新规执行:禁住宅、限高、百米退江!
发布时间:2026-10-24 09:32:43
浏览量:29
象盒作者:腿哥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若干规定

    (2026年9月1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7年1月1日起长沙湘江两岸新规执行:禁住宅、限高、百米退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保护山水洲城城市景观风貌特色,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是指在长沙市域范围内湘江水域、洲岛及两岸向腹地适当延伸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中涉及防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洲岛等保护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应当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协调、生态优先、严格管理、风貌保护的原则。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应当体现独特性、公共性、品质感,遵循山水洲城风貌管控的基本要求,将长沙特有的山、水、洲、城地理人文空间格局和城市发展脉络作为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实施系统规划与管理,严格保护重要的山体、水体、洲岛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迹遗存、特色建筑、特色产业布局等核心要素,并划定特色风貌景观视线通廊,通过系统管控、重点管控、特色区域管控措施,推动长沙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区域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发展和改革、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广电、林业、城市管理、城市人居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相关工作。  

    沿岸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湘江长沙段两岸城市设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湘江长沙段两岸城市设计应当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湘江长沙段两岸城市设计中的城市上空际线、视线通廊、公共空间等风貌管控要求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六条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应当构建主次分明、高低有序、山城相映的城市上空际线和层次丰富、错落有致的空间形态。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项目,应当结合周边建筑形成建筑群体高度的梯级变化。严格控制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高度。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临江地块应当严格控制新建形态相同、连续等高的高层建筑。临江地块住宅建筑项目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

    第七条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应当进行视线通廊控制,优化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引导高层建筑合理布局,确保视线开敞性。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临江地块沿湘江界面长度超过三百米的,应当在地块内设置垂直于景观资源的视线通廊,每条视线通廊宽度不得少于三十米。

    第八条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临江公共空间应当加强公共艺术、绿化景观、场地铺装等景观环境要素的塑造。 

    湘江风光带应当设置连续贯通的游步道、骑行道、跑步道,形成无障碍、安全舒适的慢行系统。

    除取水口、码头、停靠点等市政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外,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奥体新城、湘江科学城、大泽湖等重点片区的新建建筑不得临湘江岸线建设,新建建筑距离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湘江长沙段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不得少于一百米。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临过江通道两厢地块应当优先布局公共绿地。

    第九条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应当预留地标性建筑用地空间,沿江优先布局公共建筑;古城历史文化风貌区、岳麓山历史文化风貌区临江地块不得新增居住用地。

    第十条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夜景照明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及风貌管控要求,突出杜甫江阁、滨江文化园、奥体中心、湘江科学城等重要公共建筑,打造特色鲜明、层次丰富、富有韵律的滨江夜景。设置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湘江长沙段两岸的历史文化遗存及其景观风貌应当加强整体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历史建筑的风貌应当保持传统风格和历史原貌,进行整体保护和利用。

    湘江长沙段两岸体现长沙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对传统地名已消失但是确有必要恢复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恢复。

    第十二条 重点塑造岳麓山-橘子洲-天心阁、大王山-巴溪洲-解放垸、谷山-月亮岛-香炉洲-冯家洲-麻潭山山水洲城特色区,体现山城相对、山水相依、洲城映衬的风貌特色。

    岳麓山-橘子洲-天心阁山水洲城特色区严格控制天心阁至岳麓山北端和南端两条城市景观视线构成的扇形区域,扇形区域内建筑高度按照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行控制。重点控制恰同学少年广场、文津广场至橘子洲毛泽东青年艺术雕塑视线通廊湘江西岸的建筑高度。

    大王山-巴溪洲-解放垸山水洲城特色区,依法严格控制解放垸片区重要节点与大王山之间的视线通廊。大王山以东,督抚路与新学士路之间区域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二十七米,巡抚路与督抚路之间区域内不得布局居住用地,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二十四米。狮峰山是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的重要山体,山体周边区域的新建建筑高度按照《湖南省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谷山-月亮岛-香炉洲-冯家洲-麻潭山山水洲城特色区,控制捞刀河口-汉代长沙王陵墓群-谷山制高点视线通廊,保护利用北津城遗址和汉代长沙王陵墓群。

    第十三条 对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严重影响城市景观风貌的既有建(构)筑物,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进行整改,逐步消除影响。

    第十四条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应当按照生态保育型、生态体验型、生态游憩型等类型对湘江洲岛实行差异化管控,根据洲岛所在岸线功能区进行差异化利用。

    生态保育型洲岛强化生态保育与修复;生态体验型洲岛结合洲岛居民住宅改造,适度拓展郊野休闲、露营体验功能;生态游憩型洲岛以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功能为主,辅以生态科普、水利观光等功能。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湘江长沙段两岸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风貌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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