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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多年仍未成功过户,卖家抵押房屋且居住十年,法院判定违约
发布时间:2026-07-10 17:02:16
浏览量:322
象盒作者:T&Z

    2015年9月,商某、黄某乙夫妻与彭某、黄某甲夫妻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购买彭某夫妇一套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总价24.5万元。商某夫妇依约支付20万元后,装修入住至今。协议约定,剩余4.5万元购房款在卖家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买家名下后支付。同时约定,卖家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内为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夫妻买房多年仍未成功过户,卖家抵押房屋且居住十年,法院判定违约

    2021年5月,彭某夫妇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按约定,他们应当及时协助商某夫妇办理过户,但彭某夫妇却以维修基金由谁承担等理由拖延推诿,始终未履行过户义务。

    商某夫妇多次沟通无果后,将彭某夫妇诉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判令卖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7.35万元。彭某夫妇则提出反诉,要求买家支付剩余购房款4.5万元及逾期滞纳金1.1万余元,并承担房屋维修基金7956.65元。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彭某夫妇已于2024年9月将涉案房屋抵押给银行,为其儿子和儿媳的28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此时,商某夫妇已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了9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买家依约支付20万元购房款并入住多年,卖家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未及时协助办理过户,且在诉讼期间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卖家办不了房产证及过户的,应承担房屋总价的双倍违约金。但该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综合考虑买家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及卖家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违约金为已付购房款的20%,即4万元。

    关于剩余购房款,协议明确约定在办理过户并交付房产证的同时由买家支付,因卖家违约尚未完成过户,买家无需支付滞纳金。关于房屋维修基金,法院认为该项费用系业主向有关部门缴纳,用于住宅共用部位维修,不属于房屋交易过户的必要支出费用,且双方合同并无明确约定由买家承担,故应由卖家自行承担。

    夫妻买房多年仍未成功过户,卖家抵押房屋且居住十年,法院判定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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