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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202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炉:公办普高最低518年/学期!
发布时间:2025-08-29 08:57:50
浏览量:18
象盒作者:腿哥

    湖南湘江新区宣传工作部、经济发展局,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各普通中小学(含子校)、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30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2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25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5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秋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举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免收课本费、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在我市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费标准与本市户口学生学费标准一视同仁。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中小学语文示范诵读库(人教版)”、教辅资料,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具体收费标准见《2025年秋季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表》(附件1)。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收家庭经济困难等政策范围内学生学杂费和教材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965号)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批。

    三、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见《2025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表》(附件2)。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另行文下达。继续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四、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杜绝无序收费。禁止民办学校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不得以“包过线”“包录取”“包获证”“包就业”为名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以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执行。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除伙食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六、住宿费。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公办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严格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执行。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核定,营利性民办高中学校住宿费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七、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义务教育学校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严格按《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教发〔2024〕18号)执行。

    八、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校方责任险在学校的公用经费中支出。

    九、严格教育收费纪律。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按照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网上办、掌上办要求,鼓励通过合法的在线支付途径缴纳学费。

    十、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加大治理补课乱收费力度。中小学收费严格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关于2025年深化教育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治教费办通〔202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和违规开展小语种培训收费,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暗示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包括校外体艺类课程培训、集训,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违规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学校收取商业保险费。严禁违规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禁民办学校乱收费。严禁违规征订教材教辅资料乱收费。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或家长推介第三方机构公众号、小程序、APP产生的收费二维码(含链接),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电子学生证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严格按《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发改价费〔2024〕11号)执行。

    十一、治理教辅材料散滥问题。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五限”即“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政策,教材价格、版别要与报经批准的一致,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严格执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规定:高中阶段学生购买选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中小学生自愿选用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应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为学生无偿提供代购服务。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征订。中小学教材、教辅中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十二、认真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加强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

    十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89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要求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及价格备案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示,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十四、本通知下达后,湖南湘江新区宣传工作部、经济发展局及各区、县(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新闻出版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督促中小学校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原有关规定、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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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标准请各校严格执行。欢迎社会各界批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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