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退租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案件经过是,合同到期,租客要求退押金,房东以物品受损为由要求租客赔偿。这种情况双方权益应如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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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李某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王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李某给付王某一年租金1万元并给付押金2000元。
房租到期后,李某如约搬出了房屋,在向王某要回押金时,王某迟迟不予返还,双方因此还报了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押金。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标的额不大,但双方分歧较大,若以判决方式结案,不管结果如何,必然会导致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无法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迅速组织调解。
调解之初,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退让,均声称要把官司打到底。
王某称:“李某在租住期间造成我阳台柜门损坏,卫生环境也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我不同意返还押金2000元。”
李某则称:“不管谁租住房子不可能没有正常消耗磨损的吧,而且合同上明确写了‘如房屋内没有损坏任何家电退回押金2000元’,所以王某不退我押金的理由我不认同。”
因此,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劝解不必“为了一口气而打官司”,引导双方客观看待纠纷,释明关于租房期间房屋受损的责任承担、押金退还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对于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亦负有妥善使用的注意义务。但是,房子在使用期间,难免会有损耗,合理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应有的权利,租赁物因被使用而产生损耗是必然现象……”
“况且你们双方在租赁伊始,关系尚可,李某在承租期间亦没有发生过拖欠租金等问题,大家各退一步,以和为贵。”
承办法官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向双方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并提醒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引导双方达成共识。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损坏物品的价值进行了合理评估,并提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扣除400元维修费用后,王某将剩余1600元押金返还李某,李某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知识和条令规定
房子租出去使用后,难免有所损耗。那么,哪些属于正常损耗,无需租客赔偿,哪些损坏后需要赔偿?我国民法典对此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