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租了一套房子18年,期间和女房东一片和谐,可当他要退租时,房东突然变了样,要求男子把房子恢复如初,在男子拒绝后,房东更是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修复费加空置损失,加起来高达24万余元。

2006年,张先生租下刘女士的房子,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合同里写得很清楚:退租时要把房子恢复原状,弄坏了东西得赔。租期一到,两人没续签书面合同,但张先生一直住着,租金照付,这一住就是18年
18年里,张先生对房子动了些“手脚”:把白墙刷成了黄色,把三室改成了四室。他声称这些改造是经过房东同意的。而房东刘女士则认为,就算当初同意你改,现在不租了,你就得给我变回去
退租交接时,矛盾彻底爆发。刘女士列出的“恢复清单”包括:恢复三房结构、墙面重新刷白、地板换新、灶台换新等等。张先生一听就炸了:住了18年的老房子,地板旧了、灶台老了不是正常吗?凭什么让我全赔?
双方谈崩,对簿公堂。刘女士索赔房屋修复费用14万余元,外加房屋空置损失10万余元,还要张先生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张先生也不甘示弱,反诉要求退还押金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一个相对折中的判决。关于改造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声称改造经过同意,但合同白纸黑字写着退租要恢复原状,所以把三室改回四室、把黄墙再刷白的钱,张先生得掏
关于损坏问题。墙发霉?经查很可能是外墙渗水,跟租客关系不大。地板磨损?除了张先生自己承认办公椅压坏了一部分,其余都是18年正常使用的痕迹。灶台老化?更是自然损耗。法院明确:自然损耗不能让租客背锅。由于损坏原因鉴定不出来,法院根据房屋已经装修多年、又住了18年的实际情况,酌定张先生赔修复费3万多块
算下来,张先生总共赔了6万多,而房东刘女士也得把6600元押金退还给张先生。这起纠纷的核心,不是谁对谁错,而是人们对“长期租赁”的认知错位。很多租客觉得,我租了18年,这房子就是我的第二个家,我花心思改造、日常使用留下的痕迹,那是岁月的印记,不是破坏。很多房东则认为,房子是我的资产,合同怎么签就怎么执行,退房时给我恢复原样天经地义
法律上,合同确实有约束力,恢复原状是约定条款。但情理上,18年的使用期远超一般租赁,房屋价值本身早已通过租金全部回收,甚至超额回收。在这个时候,再用“全新交付”的标准去要求一间住了18年的老房子,显然脱离了现实
这也给所有房东和租客提了个醒:短期租赁,照章办事;长期租赁,更要讲人情和现实。 18年的稳定租客,本是一段佳话,最后却因为退租时的锱铢必较闹上法庭,实在可惜。对于房东,与其花精力去索赔那些根本不可能恢复的“原状”,不如想想,这18年稳定的现金流,本身就已经是最大的收益。对于租客,也要明白,法律不保护“想当然”,合同上签了字,退租时该恢复的改动,还是要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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