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租客未经房东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并且租赁期限超过原合同租赁期限。那么当原租赁合同到期时,出租人能否要求第三人搬出?

转租示意图
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2012年2月,房东聂某与租客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十年,不允许转租。但在租赁期间,刘某仍将房屋私下转租给第三人,且超出了原合同租赁期限。
聂某与刘某租赁期限届满后,聂某多次要求刘某腾出房屋,刘某拒不退还、腾让。无奈之下,聂某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刘某按原租赁价格的标准,支付合同租赁期满后至实际腾让房屋之日止的租金。
永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己满,双方未达成新的租赁协议,承租人刘某应当腾让租赁房屋。
而刘某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并且转租期限超过刘某剩余租赁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超出原租赁期限的部分对出租人没有约束力,房屋租赁到期后,第三人无权占有聂某的房子,故第三人应搬离聂某的房子。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和第三人腾让租赁房屋,同时刘某需按原租赁价格支付租金至实际腾房屋之日止。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在实践中,经常有房屋二次转租的情形,为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应及时对出租人的身份进行确认,确认出租人是房东或是转租人。若是转租人转租,第三人要确认转租人的转租行为是否得到了原出租人的同意,并查看自己的租赁时间是否在原租赁期限内,防止引起不必要的诉讼麻烦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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