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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买125平新房+车库掉入一房二卖陷阱,面对超低价房源应谨慎认真
发布时间:2024-03-14 16:21:57
浏览量:4
象盒作者:T&Z

    河南一女子花8万块买了一套125平的新房和一个车库,房屋装修后,女子外出打工。等到女子再回家时,门锁和窗户均被拆除,屋内竟住了另外一家人。这一家人称,自己也是花了8万块买了这套房子。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意识到,该女子和这一家人都已经掉入了一房二卖的陷阱,那么,遭遇一房二卖,应该如何脱身呢?

    8万买125平新房+车库掉入一房二卖陷阱,面对超低价房源应谨慎认真

    图片来源于网络

    1.根据房产证判断

    我们要判断自己能不能拿回房子,房子的过户、交房、房款支付情况、合同签署时间等都是衡量标准。一般情况下,过户是最优先的,也就是说,谁先办下来房产证,房子大概率就是谁的。

    2.立即起诉

    如果我们发现房子已经被他人过户了,拿不回来了。我们一定不要犹豫,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立即提起解除合同之诉,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最好提起财产保全,以提高未来执行成功率。

    3.提起违法查处

    我们可以充分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挖掘开发商是否还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视情况一并提起相关违法查处,通过相关部门给开发商施加压力。

    4.刑事报案施压

    可以提起刑事报案。虽然立案可能性不大,但是可以作为施压的一种手段,而且报案的时候务必要求公安机关给一个报案回执单。

    8万买125平新房+车库掉入一房二卖陷阱,面对超低价房源应谨慎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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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二卖”案件的三大特点:

    房屋出卖人“一房二卖”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一房二卖”指房屋出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同一特定房屋先后或同时出卖给2个不同买受人。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甲公司先与郑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售商业用房,面积251.8平方米,总价503万余元。郑某付清购房款后,甲公司又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包括郑某已购房屋在内的20余套商业用房出售给乙公司,面积2089平方米,总价1880万余元。郑某起诉甲公司,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后的差价损失。法院判决支持郑某退还购房款请求,未支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诉求。郑某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甲公司故意以低价将房屋出售给关联公司乙公司,主观恶意明显,案涉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应予赔偿。检察机关监督后,法院再审期间组织调解,甲公司主动赔偿郑某部分房屋差价损失,实现案结事了。

    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权利证书登记人不一致产生房屋权属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借名买房、合伙买房导致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权利证书登记人不一致,易产生房产权属纠纷。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房屋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陶某与黄某约定,以黄某名义合伙购买甲公司出售的房屋。后陶某向黄某交付部分购房款,由黄某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甲公司,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至黄某名下。购房后,二人分别占有并使用案涉部分房屋。后因二人发生纠纷,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某返还占有房屋;陶某同时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二人共同所有。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为黄某单独所有,判决陶某向黄某返还占有的部分房屋。陶某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陶某提交的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系陶某、黄某共同购买。检察机关监督后,法院再审依法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为陶某、黄某共同所有。

    房屋买受人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房屋易给自身造成损失

    实践中,房屋权利证书登记人有时并非房屋实际所有人。在房屋名义登记人出售房屋,而实际所有人对出售行为未予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此时,若房屋买受人购买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购房行为可能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受法律保护。

    检察机关提示,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应自觉遵守国家房地产登记制度及有关政策,诚信交易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潜在交易风险,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民事纠纷甚至民事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交易安全。房屋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避免房屋出卖人再次出售房屋给自己造成损失。同时,房屋买受人不可贪图便宜,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房屋买受人应谨慎购买,认真审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切莫因贪图便宜造成更大损失。

    8万买125平新房+车库掉入一房二卖陷阱,面对超低价房源应谨慎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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