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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接的注意事项 购买二手房应该怎样去交接
发布时间:2022-08-17 16:44:11
浏览量:2543
象盒作者:JY

    购买二手房的最后一个流程就是交接了,交接清楚了,房子就完全属于你了,但是很多情况下,大部分人是交接不清楚的,等入住后,才发现很多问题,再找房东,已经没有用了,那么二手房交接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二手房应该怎么去交接,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二手房交接的注意事项

    1、结清水表账单

    大多数的房产上下家不需要办理水表过户手续。但在交房时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双方须要进行抄表读数,并按实际的抄表数由业主结清所欠费用。建议买房在交房前要询问卖房是否已付清水费,交房当日要求上家携带好近期的水费账单,并可以拨打相关机构查询该房产已往的水费欠缴情况。

    2、告知电表状况

    在交房时建议买房者亲自查验电表是否有移动改装的痕迹。在实际操作中,现新建商品房的电表户名基本为业主本人或是开发商名字。在办理交房手续时除双方核对电表读数外,还须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房产证、私章等前往所在地电力营业厅办理电表过户更名手续,并结清该电表的所有欠费。

    3、办理煤气过户

    按照煤气公司的规定,上下家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其中须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煤气设施费或该煤气设备无偿转让的证明文字,以及上下家的身份证,上家近期的煤气费账单,双方亲自到燃气部门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燃气部门将拒绝办理。

    4、有线电视过户

    有线电视实行一户一卡制,如遇上家拖欠费用的情况,时间一长,有线站会作封端处理。因此在交房时买房可要求卖方提交交房当年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及有线电视初装凭证。买房凭上述两样资料和新的房地产权证,即可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有线电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5、结清电话,宽带费用

    如果买房无需延用卖房的电话号码,则上家可以去电信公司注销或迁移该号码,然后下家另外自行申请安装电话。如果买房需要延用卖房的电话号码,则买卖双方一起到电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以交房当日为准结算话费账单。至于宽带费用以交房当日为准并以上月账单结算。

    二手房交接的注意事项 购买二手房应该怎样去交接

    6、结算维修资金

    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住宅转让时,维修资金账户中余款是不予退还的,因此卖方凭《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结算交割单》绿色联可向买房按实结算或赠送给下家。同时维修资金的所有人更名为买方。

    7、物业更名及结算物业管理费用

    建议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以交房当日为准结算物业管理费。同时买房办理物业进户手续。

    购买二手房应该怎样去交接

    1、注意清点房子里的设施设备

    二手房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将设备设施的品牌、成色以及能否正常使用予以明确写明,二手房交接房屋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点、验收。这些设备设施一般有:空调、灶具、抽油烟机、热水器、灯具等。

    2、注意水、电、煤气、天然气的清点及过户

    双方应一同来到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煤气公司、天然气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并向工作人员询问原房东有无欠费情况。如有欠费,二手房买房人则有权要求原房东补交费用。然后,双方再根据最后一期缴费单据上载明的数字和房屋表具上的差额,根据单价进行结算。

    3、注意检查是否备有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设施

    二手房买卖双方应一同来到有线电视公司、电信或网通的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二手房买房人也要特别注意询问工作人员原房东有无拖欠费用的情况。

    4、注意结清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取暖费等管理费用

    二手房买卖双方应一同来到物业公司办理物业和公共维修基金更名手续,同时办理物业费用缴纳的交接,要注意询问物业人员看原房东是否拖欠物业费及取暖费。

    5、注意原住户户口的迁移

    二手房买卖双方应一同来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询问房屋内的户口情况,原房东应将户口全部迁出,如仍有户口,买房人可要求原房东迁出,若其拒绝办理,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手房交接的注意事项 购买二手房应该怎样去交接

    6、注意清点二手房房屋的钥匙总数

    二手房原房东交给下家的钥匙包括:二手房房间钥匙、单元大门钥匙、防盗门钥匙、地下室或小房钥匙、信箱钥匙等。

    7、注意结清二手房尾款

    以上六项均二手房过户及结算完毕后,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尾款在扣除下家代原房东支付的费用后,余额为下家实际应支付的款项。上加收款后应出具收条并注明“全部房款已结清”字样。

    8、签署《房屋交接书》

    《房屋交接书》应将上述7各方面的内容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双方签字、捺手印,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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